新时代高校美育的价值意蕴与实践路径******
作者:高金勇(南京师范大学)
“十四五”规划实施以来,高等教育进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逐步形成立德树人、“五育”融合的育人新格局。美育作为五育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学生各种能力,落实立德树人、实现培根铸魂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过程中扮演的角色也越来越重要。
高校美育思想的历史传承与时代创新
我国自古就非常重视美育。孔子提出对人的教育应“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乐教在儒家思想体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孟子》谈到子贡问乐,有“闻其乐而知其德”之言,也表明“乐”对个人教化、改善气质德行的重要作用。
中国近代的一些教育家同样重视美育。梁启超倡导趣味教育与情感教育,体现出积极的人生态度和情感。蔡元培提出“以美育代宗教”,强调国人应该远离宗教的刺激及影响,借用艺术的熏陶满足人性发展的内在需求,达到“真”的境地。陶行知强调“以诗的真善美来办教育”,认为教育资源应该源自生活,借助生活中蕴含的各种审美要素,实现人的审美化提升,最终指向人的完善。
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坚持内涵式发展成为高等教育的基本方针。美育作为实现高校内涵式发展的实施途径,一直备受国家及教育工作者的关注。2020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美育是审美教育、情操教育、心灵教育,也是丰富想象力和培养创新意识的教育,能提升审美素养、陶冶情操、温润心灵、激发创新创造活力”。新时代高校美育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新时代高校美育的价值意蕴
在新时代高校教育高质量发展过程中关注美育的意义和方法,对把握新时代教育发展规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具有促进作用。
一是要坚持高校美育的主体性价值。所谓主体性,就是人作为主体的规定性。康德曾说过:“人,总之一切理性动物,是作为目的的本身而存在的。”因此,一种好的教育方式,必须体现个体的主体性价值,即能够充分尊重人的独立自主、自觉能动的本质特征,使个体达到“真善美”的境地。美育的根本目标是培养全面发展的人,美育的内容具有丰富性、包容性,美育的过程充满感情体验,体现出开放、自由的特征。这种特征为激发学生潜能、促进学生多元化地发挥能动性获取知识提供有利条件。由此可见,美育通过唤醒个体的精神自觉充分发挥其主体性价值,加强学生主体自我意识和自我运用,实现个人的自由人格的发展。
二是坚守高校美育的公共性价值。马克思认为,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首先,美育以艺术为介质体现其公共性价值。美育在社会生活中呈现出视觉化、图形化、泛审美化等特征,这对个体在社会影响下掌握社会经验、规范,形成社会化具有促进作用。也正是因为美育具象的显著特征,其公共性价值才更容易显现出来。其次,从根本上讲,美育活动在本质上可以归属为具有教育性的审美活动。在这个过程中,美育能够通过审美认同和情理共在孕育公共精神,公共精神的成长依赖于美育公共性价值的认可。
三是凸显高校美育的实践性价值。实践是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手段。美育通过实践对艺术的介质进行加工、改造,就实现了教育的职能。一方面,体现为教师的主导实践价值。陶行知提到,“教师的生活是艺术生活”。他认为教师应该将教育艺术化,将教育过程变成审美过程,引导学生构建“人格长城”,培育生活审美价值的内生动力。另一方面,体现为学习者主动学习的实践价值。学生作为审美主体,通过对艺术客体的审美认知,发现潜在的真理,实现个人成长、情感升华。
新时代高校美育的实践路径
在教育过程中,应以系统化和整体化的思维对美育的体制机制、介质载体、创新实践等方面进行探索,切实提高学生的审美素养和能力水平。
首先,要构建管理机制,提供高校美育发展制度保障。管理机制是保证学校内部主要工作目标有效运行的基本程序和手段,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机制是高校美育与大学生人格培养得以有效开展的基础性工程。第一,美育要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目标,结合美育特点,构建新时代学校美育目标体系。第二,要充分发挥教育评价的激励和导向作用,采用发展性评价、多元化评价等综合评价方式,建立以美育为基础、遵循教育发展规律的评价体系。第三,由于美育具有社会性特征,须充分借助开放的、立体化的社会资源,构建社会、家庭、学校一体化的美育实施机制。
其次,要开拓社会资源,挖掘高校美育发展媒介载体。美育具有形象性、普遍性、自由性等特征,因此在做好美育课程建设的同时,应充分挖掘美育媒介载体。一要借助形象生动的多媒体手段,促进课程知识的吸收掌握,提升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二要利用重要纪念日等活动,引进社会剧院、高雅艺术等社会资源,增强学生文化自信;三要创新网络载体,充分发挥网络、新媒体等优势,加强学生课程外美育的有效提升,增强对学生的环境熏陶。
最后,要提高艺术技能,实现高校美育发展“知行合一”。马克思曾指出过两种不同的掌握世界的方式,即科学的、理论思维的掌握方式与艺术的、实践—精神的掌握方式。在他看来,掌握世界就是要一方面认识世界,另一方面又要依据人的目的改造世界。美育并不仅限于理论知识的学习和吸收,美育知识的创造和表现,必然依托美育知识的实践得以实现。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