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台办:人民解放军演练是对台美勾连挑衅升级的严正警告******
中新网1月11日电 国台办发言人马晓光11日指出,近来民进党当局加紧与美国开展军事勾连。人民解放军的演练,是对台美勾连挑衅升级、破坏台海和平稳定的严正警告。
11日,国台办举行例行新闻发布会。有记者提问称,近期解放军军机演训活动频繁。台“国防部”称严重危害台海和平。民进党当局向美大量军购,恢复一年兵役制,甚至有可能会推动幼儿园学习分辨炮弹声音。请问国台办有何评论?
对此,马晓光表示,凡事有因必有果。近来民进党当局加紧与美国开展军事勾连。人民解放军的演练,是对台美勾连挑衅升级、破坏台海和平稳定的严正警告。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解决台湾问题是中国人自己的事,不容外人干涉。任何企图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图谋都不可能得逞。任何人任何势力都不要低估我们遏制“台独”分裂、反对外来干涉的决心和能力。“刚才我也讲到,我们期盼新的一年两岸关系能够改善发展,台海局势能够和平稳定,两岸正常交流合作能够尽快恢复,这是我们衷心的期盼,也是两岸同胞的共同心声。两岸同胞应当团结起来,制止台美勾连挑衅升级,这样我们的美好愿望和善良意愿才能够实现。”
记者也提问称,美智库“战略暨国际研究中心”最新兵推结果显示,如果解放军在2026年“入侵”台湾,可能会导致中美台和日本军队出现严重的死伤。请问面对外媒或美学术单位多次预测各种“武统”时间,在这样矛盾氛围下,两岸如何一家亲?
马晓光指出,对于一些所谓民调、研究报告,本来我们是不予评论的。“但我想指出的是,美国一些智库近一段时间围绕台湾问题与台海局势频频推出一些所谓报告,打着学术研究的幌子干着精心算计的勾当。大肆渲染贩卖中国‘威胁论’,为国内军工集团牟利,借机挑拨两岸同胞感情,为拉其盟友搞‘以台制华’服务。动机和目的显而易见。对于这类报告,相信广大台湾同胞有理智做出自己的判断,不受蛊惑,不被裹挟。”
拒不支付职工工资284万元获刑两年******
本报记者 赵红旗
本报通讯员 李文晋 付屹
“企业应严格执行员工薪酬制度,遇到困难了,应及时与员工沟通,避免劳动争议纠纷给企业及员工带来不必要的讼累。”1月7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法官深入辖区企业了解企业所需所求,并针对企业岁尾年终常见的劳资纠纷以案说法,引导企业规范员工薪酬等相关制度,防范法律风险。
在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中,被告人杨某被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2022年12月24日,许昌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据悉,2020年5月12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李某等人向许昌市建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公司拖欠职工工资,劳动监察大队立案后,于2020年5月14日对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实际控制人杨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10日内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
收到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后,被告人杨某作为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的实际控制人,在有能力先行支付部分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下,仍拒不支付,并于2020年5月19日至6月1日期间,先后安排其公司出纳将公司资金用于支付体检设备CT机余款、购买体检试剂及支付水电费等。
立案后,迫于压力,被告人杨某于2020年6月12日至14日向被拖欠工资的职工支付报酬11万余元。经审计,截至2020年6月30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欠发228名职工13个月工资共计284.75万元。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人社部门向其下达了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在有能力先行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的情况下,拒不支付228名劳动者的工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建安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时,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建安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判决。
2022年10月30日,一审宣判后,杨某不服,上诉至许昌中院,其辩护人辩称,本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事实轻微、社会危害性低,不应以此追究上诉人杨某的刑事责任。
许昌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杨某作为公司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所拖欠公司员工的工资承担清偿责任。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法明确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承办法官介绍说,劳动报酬的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债权,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其他普通债务时,具有优先清偿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