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医院见闻:扩大病区 全力接诊******
(新春走基层)县城医院见闻:扩大病区 全力接诊
中新网长治1月11日电 题:县城医院见闻:扩大病区 全力接诊
作者 杨静 张月
“感觉怎么样?还有哪些地方不舒服?”山西省长治市长子县人民医院,心血管内科主任赵伟平正在病床前耐心询问患者病情,叮嘱护士和家属护理重点。
11日,走进长子县人民医院,记者看到,医护人员在各自岗位忙碌着,一个医生面对好几个患者。护士站内,负责分诊的护士忙着回答患者的提问;各个病区内,医护人员坚守岗位,排痰、配药、输液……为患者做好服务。
随着疫情防控措施的优化调整,长子县人民医院接诊患者人数持续处于高位。针对当前病患持续增多的情况,该医院进一步筹措医疗资源,统筹调配病房床位,全力兜住医疗救治和生命保障底线。
急诊科副主任柴科介绍,近日,120接诊人次由原先的每天6车至8车次增加到每天20多车次,院内急诊人数由原先的30人至40人次,增加到每天80人次。“就诊患者主要为有基础疾病的老年人,病情较重,多数需要住院治疗。”
“对于需要住院的患者,重症、危重症收到重症医学科(ICU)、感染科,轻型、普通型收到呼吸内科、内分泌科等科室,医院对患者做到应收尽收。”柴科说。
长子县人民医院全员动员、克服困难、坚守岗位,立志当好民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守门人”。 长子县融媒体中心提供长子县人民医院重症医学科主要承担收治新冠危重症患者的艰巨任务。在该科室,记者看到,呼吸机、监护仪、排痰仪等医疗设备保障到位,医护人员有条不紊地开展着各项救治工作。
“由于大部分患者是合并基础病多的老年人,这更要求我们医护人员提起精神来对症治疗、精心护理。”重症医学科护士长张秀丽说,医护人员几乎都是白天黑夜连轴转。
目前,长子县人民医院重症医学科开放床位6张,在使用床位12张,自2022年12月7日以来,共接收新冠危重症患者26人,已治愈出院12人。
医务科副主任常丽丽告诉记者,针对目前当地住院患者增多的情况,长子县人民医院合理整合利用内科系统床位,同时整合妇科、眼耳鼻喉科、口腔科、骨科、外科等外科系统床位,实行“全院一张床”管理模式。“床位实行统一调度,除预留部分疾病危急重症床位外,其余床位均用于收治新冠患者。”
当前,长子县人民医院共收治新冠患者约280人,感染科、大内科作为收治新冠患者的主阵地,承担主要救治任务。心血管内科、神经内科、内分泌科、中医康复科等内科系统科室统筹调度,同步接收新冠患者。
“目前,所有医师均参与到新冠患者的诊疗救治工作中。”常丽丽说。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场上,长子县人民医院全员动员、克服困难、坚守岗位,立志当好民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守门人”,让民众在家门口有“医靠”。(完)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中国网客户端 国家重点新闻网站,9语种权威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