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发展新蓝图,为何空前强调高质量发展?******
(中共二十大·观察)中国发展新蓝图,为何空前强调高质量发展?
中新社北京10月17日电 (记者 李晓喻)中共二十大报告描绘了未来5年乃至更长时期中国发展的蓝图。其中,高质量发展被视为浓墨重彩的一笔。
在5年前十九大报告提出中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后,二十大报告进一步将高质量发展列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将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性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总经济师陈文玲接受中新社记者采访时称,高质量发展是中国经济迈向下一个历史性跃升的必然要求。如今,中国经济总量已增长到114万亿元人民币,稳居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但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仍然相对落后。只有通过高质量发展,中国才能将经济增长的潜力转化为具体可感的红利,将量的积累转化为质的提升。
在陈文玲看来,高质量发展也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既然中国式现代化以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走和平发展道路为圭臬,就必须且只能把高质量发展作为唯一可行的选择。没有高质量发展,中国式现代化就没有基础和支撑,中国也很难在世界百年变局加速演进、大国博弈升温之际占据主动。
针对何为高质量发展,习近平此前曾作出解释:高质量发展,就是能够很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发展,是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发展,是创新成为第一动力、协调成为内生特点、绿色成为普遍形态、开放成为必由之路、共享成为根本目的的发展。
分析人士认为,高质量发展成为最重要“指挥棒”,将对中国经济大棋局产生深远影响,一系列新变化将接踵而至。
今后,众多新的“坐标系”料将浮出水面。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胡怀国表示,在高质量发展要求下,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预计将成为中国今后一个时期制定经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的根本要求,相应的指标体系、政策体系、标准体系、统计体系、绩效评价和政绩考核体系都将加快出炉。
今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料将提速。二十大报告专门提及,要增强国内大循环内生动力和可靠性。
中国商务部原副部长魏建国对记者称,眼下中国不少地方仍存在保护主义、“画地为牢”等倾向,导致要素资源在全国范围内流通不畅,不仅损害国内大循环健康发展,也影响其可靠性。预计今后中国将以更大力度破除各类市场隐性障碍和地域分割,打通制约经济循环的关键堵点,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以满足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今后,中国料将在培育高质量市场主体上加大投入。据官方数据,截至2021年底中国市场主体总量已达1.54亿户,但对行业有重要影响的“头部企业”不多;中国企业在世界500强中的席位近年来明显增多,但竞争力、全球资源配置能力与美欧同行相比仍有不小差距。
陈文玲表示,总体上看,当前中国企业仍处在全球产业链供应链格局的中下游,这与经济向高质量发展并不相符。只有抓紧培育一批高质量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才有依托。(完)
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并就强化审判职能,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对于防病治病、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司法解纷选择不足,案件类型集中、保护覆盖不全,审理周期较长、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意见》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意见》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智能制造关键技术、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实现“能判、愿判、敢判”,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外,多了一道“专利保护”的选择,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同时,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有序竞争的秩序,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意见》出台后,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首先,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是属于个人的,需要精准识别。可以说,区分“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和“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
其次,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技术性。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对司法部门而言,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再次,应当完善配套制度。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对中医药而言,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建立商标、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
最后,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进行专利布局,实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逐步产业化,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
(作者:邓 勇,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